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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报必读】2022年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指南填报说明

时间:2022-03-02 13:41:34 浏览量:

有关企业: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关于征集2022年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的函》(教高司函〔2021〕5号)已于近日发布。根据《教育部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管理办法》(教高厅〔2020〕1号)要求,现对2022年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企业项目指南征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时间安排

      企业指南申报:本年度项目指南采用滚动征集的方式,自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7月20日,符合条件且有校企合作意向的企业均可通过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平台提交项目指南。


      企业指南评审:每月1—20日提交的项目指南,当月进行遴选。每月21日至月底提交的项目指南,下个月进行遴选。


      企业指南发布:每月上旬,通过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平台面向高校发布上月审核通过的项目指南。自指南发布之日起,高校即可进行项目申报。


      二、项目指南申报说明

      企业通过平台(访问路径:“产学合作”—“管理项目指南”—“待办”—“新建”)在线填写并提交项目指南,具体要求如下。


      1.“实缴资金”项:填写企业实缴注册资金金额,单位为万元。例如,输入500,表示实缴资金为“500万元”。如果注册资金为外币,请填写与实缴资金等值的人民币金额。企业实缴注册资金应据实填写,严禁弄虚作假。     


      2. “所在地区或注册地”项:请选择企业所在地或注册地所属的市或地区。

      

      3.“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电子邮件”项:务必写明真实、有效的企业联系人、联系电话、邮箱等信息,便于高校对接。


      4.“企业简介”“建设目标”“项目内容”“申报条件”“建设要求”“支持办法”“申请办法”项:请分别填写各部分内容,格式可参考平台提供的“企业项目指南示例”。指南内容应独立撰写,以协同育人为宗旨,充分体现企业合作需求与特色。


      5.“项目清单”项:项目清单应根据项目类型分类填报,如同类项目有分级(例如,不同级别的支持资金不同)或面向不同方向,则不同级别或方向应分项列出。项目设计应把握适度原则,如符合“重点支持领域”的项目可分开填报。支持资金应明确,不得笼统划定支持资金范围。各类型项目数量及支持资金与软硬件价值应与项目指南保持一致。填报完成后,核对项目信息的合计情况,确保“支持项目数”(不少于2项)和“直接资金总额”(原则上不少于50万元)满足项目要求。“项目信息”表单中的各项内容应根据提示信息填写,选择项目类型后,系统自动给出该类型项目应满足的最低支持资金及软硬件价值,如需调整,应符合最低资金额度要求。项目数量限制:对首次参与本项目的企业本年度最多申报50项;对已参与过本项目(已发布过项目指南)的企业,不限制本年度的申报项目数量。


      6.“企业资金证明”项:请上传企业实缴资金相关证明材料,上传附件应为PDF格式,不超过10MB。


      7.“企业信用报告”项:此项上传由国家相关职能部门或机构(如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申报日期前1个月内出具)。上传附件应为PDF格式,不超过10 MB。


      8.“专家推荐材料”项:此项上传至少由2名合作高校(应为本科高校)高级职称专家出具的推荐材料。推荐材料可以推荐函的形式提供,至少应包含专家所在高校、职称、联系方式,推荐理由及专家签名。上传附件应为PDF格式,不超过10 MB。


      9.“企业承诺书”项:请下载平台提供的承诺书模板,加盖企业公章并上传。上传附件应为PDF格式,不超过10MB。


      说明:对于立项项目数量或立项支持资金不符合项目管理办法要求的企业,本年度项目申报总数较上一年度立项数量减少50%;若连续两次出现立项不符合要求的情况,两年内不得申报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


      三、注意事项

      1.企业申报前应认真阅读《教育部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管理办法》,确保项目申报及后续各项活动在管理办法的要求范围内开展。


      2.每个企业每次(每月21日至次月20日)只允许提交一份项目指南,所有类型的项目应汇总在同一份项目指南中,不得重复申报。


      3.“企业专项”从已申报的企业中遴选,无须特殊申报。


      4.项目仅面向本科高校开放,请勿在项目指南中体现与其他办学层次学校有关的内容。


      5.项目指南申报期间,对于未提交的项目指南,企业可随时修改或删除;对于已提交的项目指南不允许修改。请慎重提交。


      6.参与项目指南申报的企业应及时关注项目平台及微信公众号的通知,避免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无法正常申报。


      7.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教育部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管理办法》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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