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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0年第二批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企业评审注意事项的说明

时间:2021-02-05 13:56:14 浏览量:

各有关企业:

目前,2020年第二批教育部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高校申报已经结束,根据项目流程,进入企业评审阶段。为规范企业项目评审,保障校企双方权益,提高项目合作质量,根据《教育部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企业评审的有关注意事项说明如下:

1.企业应根据项目指南约定,制定项目评审流程和评审细则,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自行组织专家开展项目评审工作,严肃评审程序,评审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示。严禁以评审费、咨询费、押金等形式要求高校缴纳相关费用或提供相关配套,严禁要求教师自行支付项目资金、参加企业收费培训等,将其作为项目立项的交换条件。项目申请人无需向资助企业额外购买配套设备或软件。相关行为一经查实,暂停企业3年参与项目资格,取消项目申请人项目立项资格。

2.企业应做好高校申报材料的审查工作。除项目研究内容、研究计划、预期成果等,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平台中的“申报题目”及“项目负责人”是否与申报书一致,项目负责人仅允许为一人;申报书中的项目负责人及项目成员是否均已签字;申报书所盖公章是否为高校校章或校级项目主管部门公章,校级项目主管部门一般为高校管理员所在部门(教务处、科研处、本科生院、实践教学中心、科技处等),如有特殊情况,请与高校仔细核对。

3.企业评审通过的项目总数及各类型项目数量不得超过项目指南中的数量。根据《管理办法》,企业每批次立项数量不应少于2项;高校申请数量超过指南发布数量时,立项项目数量不应低于指南发布项目数量的50%;高校申请数量未达到指南发布数量时,立项项目数量不应低于高校申请数量的50%

4.项目评审结果应如实反映在平台中。具体操作如下:在高校申请表单的审核菜单中选择“通过”或“不通过”,给出评审意见,单击“完成审核”按钮。评审通过的项目应选择“通过”,评审未通过的项目应选择“不通过”。针对收到的每个项目申请,均应给出明确的“通过”或“不通过”意见,不得无故对项目申请不做任何处理。审核时请谨慎操作,以免误操作影响企业立项数量。

5.企业评审通过且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应与高校项目负责人沟通合作协议签署事宜。协议须明确项目合作内容、资助形式及时间、预期成果、结题日期及验收标准等。其中,资助形式及标准不得低于项目指南中的承诺,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增加项目支持金额及软硬件价值,调整后的项目支持金额及软硬件价值由项目负责人在上传协议时填报。企业应确保立项后提供的实际支持资金总额原则上不少于50万元(不包含软硬件等投入)。合作协议由高校与企业签署,签署协议时,可参考平台提供的模板,也可使用校企协商一致的协议文本,但均应涵盖上述内容。协议须加盖高校校章/合同章及企业公章/合同章。签署后的项目合作协议,由高校项目负责人上传至项目平台(上传路径:“产学合作”-“管理项目申请”-“待办”列表,填写“项目合作协议”表单)。高校项目负责人上传协议后,高校管理员、企业应及时进行协议审核、确认,项目方可进入后续审核流程。

6.企业应在平台中完成协议确认工作,并提交项目立项报告。立项报告可通过系统菜单“产学合作”-“提交立项报告”提交。其中,实际立项数量应以协议确认之后的项目数量为准。立项报告表单填写说明详见附件1,立项报告参考格式见附件2。立项报告表单填写开放时间:2021年3月1日—15日

7.企业评审、校企双方签订协议、高校项目负责人上传协议、高校管理员审核协议、企业确认协议、企业提交立项报告均须于3月15日17点前完成,具体时间分配各企业可自行安排。

8.企业应严格遵守《管理办法》,切实履行项目职责,认真、细致做好项目评审、协议签署、结果报告等各环节工作,避免弄虚作假,杜绝违规操作。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一律不予立项。

其他未尽事宜,以《管理办法》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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